日前,农业农村部起草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:意见稿)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。
该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工作,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,促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,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。
其中,意见稿中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,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、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,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,落实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标识。
意见稿还划分等类,蔬菜(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)、水果、茶鲜叶、畜禽、禽蛋、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都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。
农产品生产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承诺事项: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、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;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;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。
(二)承诺依据(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):1.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;2.自行检测合格;3.委托检测合格。
(三)基本信息:1.产品名称;2.重量或数量;3.产地(应具体到乡镇);4.生产者盖章(签名);5.联系方式;6.开具日期。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,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。